监理公司如何面对施工单位被处罚时的连带责任
在施工单位面对因生产过程和政府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而遭到处罚之时,监理公司面对的连带责任总是或多或少的被连带进去,这是被监理人一直所诟病的法律上盲点(《建筑法》中将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一个法律责任主体的定位、给了监理这个承担一切责任的义务和理由)。既然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理人无法逾越这样的“陷阱”,提前做好相应责任风险的规避,应当是对自己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明确监理公司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只有明确监理人自己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并加以正确履行,才能有效地避免工程管理因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的责任处罚。
建立政府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重点管理目录的清单:对照政府对施工单位的关注热点,遵循政府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按照格式化内容进行定期上报,发现施工动态出现异常,监理在通过建设单位协调而无法有效控制时(涉及施工安全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除外),再上报政府部门(随意上报时等于将问题踢给政府,可能会对监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施工过程中涉及监理无法回避的责任时,主动管控的效果比被动的回避问题更加有效。属于监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内容,监理应该采取积极的主动管理措施,被动只能被建设方和政府部门视为软弱或不作为(甚至会被认为被施工方收买之嫌)。遇到监理无法有效解决的社会问题或属于合同外的附加管理内容,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配合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程序化管理,以赢取建设方和政府部门的信任和好感。
监理公司在施工单位被处罚之时,多数条件下都会受到连带的处罚,只是处罚有时轻重不同而已。在施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群体事件之时,对监理公司的处罚从来就没有被无过错的放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