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可以体现出,监理单位的工作具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独立公正的中介服务等性质。
它与政府的服务监督有如下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规执行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监督,其工作体现了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而监理单位责任受项目法人委托,从维护合同规定的建设意图、保证质量目标实现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其工作体现了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此外,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执法机构,其工作具有强制性,任何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监督;而监理单位责任服务性机构,项目法人委托哪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监理工程范围、监理内容、授权大小等,都最终体现了项目法人的意图。
其次,从工作范围和深度方面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抽插和等级认定,因而其工作内容主要限于随设计、施工承包人队伍的资质审查,开工条件审查,施工中对重要质量因素和关键部位进行控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竣工后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等。监理单位的工作要深入具体得多,它包括审查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量检测,施工半成品检验,隐蔽工程和工程阶段产品得质量与数量检验,签认付款凭证,调解有关质量纠纷。因此,监理单位的工作方式,不能像政府质量监督机构那样以抽查为主,而必须进行过程跟踪监控。
再次,从工作依据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等开展监督工作的,而监理除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外,更要具体地以设计文件和监理委托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为主要依据。
最后,从工作手段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主要靠行政手段,包括责令返工、警告、通报、罚款,甚至于降低等级等。而建设监理虽有时也使用返工、停工等强制手段,但主要是依靠合同约束地经济手段,包括拒绝进行质量、数量的签证、拒签付款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