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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招标需报送哪些材料?

来源:建基凯发官网首页官网 作者:建基咨询 发布日期:2021-09-03 11:37 点击次数:

本文摘要: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本文标签: 招标 审批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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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项目招标需报送哪些材料?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参考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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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招标,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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