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向业主承包工程报价,也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监理人员只能力求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因此监理责任只能是辅助补充:
1、监理责任是法定责任。《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二是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三是监理人员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四是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而从事该项工程监理的行为。
2、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是过错。监理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故意和过失。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纵追求行为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过失行为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监理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监理不仅在权力上是来自业主的授权,而且监理的费用也来自于业主,因此监理的权力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
3、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质量事故,施工单位都是难辞其咎的,都应当负主要责任。其他责任因素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
4、监理责任的主要约束力是监督。监理工作是一种微观的监督活动。监理的责任主要是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显在或潜在的问题;如果发现了,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反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说明监理的水平不高、协调能力不强,但不应当把有关单位不听从监理所提出的意见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监理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