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监理公司浅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具体有哪些?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又将合同管理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工程师,因此,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和赋予的权限,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理,其具体的权限是:
1.确保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工和竣工
施工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较短时间内,应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进度计划,经过审查、修改、批准后,根据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进行施工。
在进度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计划对施工活动进行全面控制,检查和分析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以确保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
2.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权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特别是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到进度计划、施工总部署、施工方案与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临时设施的规模与生产能力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供施工单位执行。
3.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签字权
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或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修改原设计时,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才能付诸实施。
4.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监督权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的安排,检查劳动力配备,材料的供应和贮存,施工机械设备的类型、性能、数量和完好率的情况,以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
5.工程付款签证权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的进度控制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按计划组织资金到位,以便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设备购置、材料准备、工程结算等款项,应经监理工程师签署付款凭证后,才能付款。
6.下达停工令和复工令
由于施工条件发生较大的变化或建设单位的原因而必须停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在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后,也有权下达复工令。当施工单位不按质量标准、规范、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时,可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停工通知单,直至整改验收合格后才准许复工。而对于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止合同的建议。
7.延误工期的制约权
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后,又不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变拖延工期的状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施工单位提出的支付工程款的申请,用停止付款的经济手段制约施工单位;当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条件完成整个工程时,则应按合同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的损失赔偿费。
当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条款,严重影响合同实施,如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施工进度缓慢,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等,都有可能受到终止合同的制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索赔费用的核定权
双方中的一方因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或工期延期)及费用增加时,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审核索赔的依据和索赔费用的金额。
在合同管理中,应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9.有效地开展协调工作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召开建设单位和各有关施工单位的协调会议,使之互相配合,搞好工作衔接,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分析原因,找出措施,修订下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利实施。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监理通知、指令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实施管理。
10.工程验收签字权
当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或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验收,并在签证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监理工程师应该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其顺利达到预定的工期、质量和造价目标;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活动也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