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程项目的建设系由工程建设单位(甲方也称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乙方)和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方)三方联合完成的。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独立的第三方,它同甲方与乙方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规定,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类别,其范围确定为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其范围确定为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其中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工程质量保修)。因此《监理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和勘察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所以《监理规范》只限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暂不涉及工程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建设现场的工程监理机构(通称工程监理部),一般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主持监理部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简称总监代表,他由总监书面授权,行使总监授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从事总监指定的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土建、水暖、电气自控、建筑装修与工程预算等专业)、监理员及文秘辅助人员所组成。建设部明文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他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工作。
由于建设单位已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监理部实施,因此监理部就是代表甲方的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监理人员则是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技能和实践经验为甲乙双方提供高智能的监督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