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起步较晚,20 世纪末开始试点,进入21 世纪后随着国家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特别是国家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益重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才得到了全面快速的发展。
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 环发〔2002〕141 号) 明确指出: 建设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 含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文件要求制订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计划,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
2003年3月,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水保〔2003〕89 号) 进一步明确指出: 凡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其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同时,还发布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水建管〔2003〕79 号) ,对水土保持监理从单位、人员资质,监理依据、范围、内容、方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
2006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 sl 336-2006) ,并以水利部28、29 号令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分别对水土保持监理作了明确规定。
2011年又出台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 523-2011) ,使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逐步走向了科学化和规范化。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只有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认真做好监理规划和工作界面划分,安排好现场工作,并处理好与主体工程监理单位的关系,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理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中的作用。
水土保持监理不仅有利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而且在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提高水土保持意识,贯彻水土保持法,落实“三同时”制度,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