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
来源:管理网 作者:河南建基 发布日期:2014-09-07 09:06 点击次数: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
按照全省职称工作统一部署,2014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2月15日前结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10月份开始至12月31日前结束。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2010〕1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以本单位当年6月30日前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计算。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政策原则和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结构比例基数计算。
(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审核申报职数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方可申报。审核工作继续坚持集中限时办理、一次审核完毕、当年不再调整、对单位不对个人。各单位在报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之前,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推荐制度开展推荐申报工作,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公示后,将申报人员排序表报市人社局职称处备案。职称处将于9、10月份对全市事业单位推荐申报工作“五公开”情况进行抽查。
(三)今年市直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4日至9月18日。各县(市、区)要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修改和上报工作,认真填写《县(市、区)、市直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情况备案表》,以及本辖区内《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排序表》,于9月18日前报送市人社局职称处备案后再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市直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审核需提交的材料: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核表》、编制部门批文、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或工资变动花名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表、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汇总表》及变动的有效证件、《事业单位职称申报人员排序表》、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方式一打印的《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4份。
三、学历认证问题
所有申报职称人员,均须提供学历认证资料。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认证资料进行认真查询,严防学历造假,审查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学历认证方式请登陆“郑州职称网”查看《关于郑州市申报职称人员学历认证的有关说明》。
四、论文检索问题
论文检索可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也可以在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检索页。合法期刊出版单位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凯发凯发官网首页官网首页“在线查询”-“新闻机构查询服务”进行检索。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政策规定精神,从2013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今年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时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任职年限的计算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30日。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职务人员其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聘任。申报中级职务人员其任职年限要求4年以上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以此类推。
七、有关政策调整
(一)关于转换系列或专业申报问题
1.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包括系列变动和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结合的系列需职务聘任后方可同级转评。
2.转岗后晋升。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满1年后,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相应要求,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须为转岗后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业绩成果,转岗前的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
高校、中专、技校、党校教师内部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文、理工科之间转换岗位和医学、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需同级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小学教师不同专业转评、晋升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评价有关问题
1.自2014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按照《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执行,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时间进行宣传学习。
2.为了规范申报推荐工作,自2014年起,根据省职改办要求,市教育局、各县(市、区)要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统一的推荐办法。推荐办法应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为基本依据,在广泛征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制定推荐办法时应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在9月20日前上报推荐办法,待省职改办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报推荐和结构比例审核工作。
(三)关于研究生上学期间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的任职年限。
(四)关于高级经济师的评审问题
今年高级经济师不再实行考评结合,可直接申报参与评审,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职称网”查看(豫人职〔2014〕10号文件),原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废止。
(五)关于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科设置问题
根据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我省实际,对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学科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调整后的学科如下:
哲学(新增)、经济学、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名称德育)、就业指导、教育学、心理学(新增)、体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理学、生物学、统计学(新增)、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新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新增)、轻工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新增)、食品科学与工程(新增)、作物学(新增)、园艺学(新增,原名称农学)、畜牧学、兽医学、林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新增)、中医学、药学(新增)、中药学(新增)、护理学(新增)、管理科学与工程(新增)、工商管理(新增,原名称管理学)、公共管理(新增)、艺术学、音乐与舞蹈学(原名称音乐)、戏剧与影视学(新增)、美术学、设计学(新增)等54个学科。
八、报送市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一)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单位,报送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4份)。《资格审查表》中的“外语考试情况”一栏中须注明考试的年度、等级、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或免试)情况,“学历详情”中须注明毕业院校、毕业专业。经审查合格后, 2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存,1份报相应评委会所在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员从《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录入上报的txt格式申报信息的电子文本。
(二)申报人评审表、评审简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学历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业务考试成绩、继续教育证书等有关证明等原件。
(三)中央、省驻郑单位或外市委托我市代评的人员,须提交主管部门或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
九、报送各系列中、高级评委会的材料
(一)经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未经职改办部门资格审查的材料,各评委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二)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1份报相应评委会所在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四)个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评委会所在部门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
(五)《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或《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表》高级一式3份,中级一式2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六)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高级35份,参加答辩人员45份;工程、中专、中小学系列中级30份,其它系列中级22份,参加答辩人员35份)以及同内容的txt格式申报信息的电子文本。
1.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比如“申报专业”选择“地质”,“现从事专业”可手工录入“地质勘探”。
2.《评审简表》中的“学历”一栏中须明确填写“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详情”部分应填写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未详细填写的不予受理)。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有转评经历的,须在《评审简表》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一栏中注明转评前的系列、级别、职务、聘任时间,未如实填写的,评委会不认可其转评经历。
4.申报人员对兼任行政职务情况应如实填写,故意隐瞒行政兼职情况的,视为弄虚作假。
5.《评审简表》工作简历一栏应如实、连续填写个人工作经历,包括借调、离职进修、支教等。
6.《评审简表》业绩成果中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须注明相应表彰文件的文号(未注明表彰文号的业绩成果不予认可)。
(七)参加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八)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和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合格)。
(九)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有效期须延长到12月31日)。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十)任现职以来(高级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中级任职年限超过4年的,为近4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十一)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十二)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
(十三)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检索页。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中级、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十四)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十五)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提交的材料:
1. 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原件。
2. 非公有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和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3. 申报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和教学录像以及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十六) 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经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在本年度评审时无效。各评委会承办部门接受材料原件的,不再提交复印件。
(十七)中、高级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中小学系列除外)
1.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按类分装:《评审表》、《评审简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成绩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原件集中装袋;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社会效益等业绩证明材料原件集中装袋;论文、论著及相关材料集中装袋(在封面、扉页和内容的第一页申报人姓名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各材料袋封面张贴清单。
2.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手提袋报送,一人一袋,并在手提袋上依次注明:工作单位、姓名、申报系列、申报专业、申报职务、联系电话。
十、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抓紧时间部署本年度职称工作。根据本通知妥善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工作。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逾期不再受理。未经市职改部门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人员的材料不得擅自向高、中级评委会申报。
(二)严格审核资格条件。用人单位要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要重点核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证书等资格条件。中评会承办部门要按照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汇总工作,重点审查各项必备的形式要件,特别是评审材料的齐全规范、真实有效情况,《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填写与原件的一致性,是否需要答辩等,并对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论文、著作检索页进行网上复核。对未经市职改部门资格审查的、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及不齐全、不规范、弄虚作假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处通报。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市职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自行在市外或中央部(委)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私自到市外评审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认可。
(三)非公有单位、外来人员职称申报。非公有单位人员可直接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市外和中央驻郑单位的人员,须提交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中央部(委)人事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市外来郑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四)加强中、高评委专家库建设。根据《关于建立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豫人职〔2001〕1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组)专家库的通知》(豫人职〔2002〕25号)要求,认真做好中、高级评委会专家库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进一步扩大评委遴选范围,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系统限制,注重遴选系统外高水平的本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同时加强对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调离本单位、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把《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候选人推荐汇总表》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通过《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职改办或单位版软件录入的电子文本一同报送市人社局职称处。
(五)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诚信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须做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在《评审表》相关栏目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原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推荐意见栏目内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签字、盖章。通过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双重承诺,增强诚信意识,维护职称工作声誉。
(六)规范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空岗情况、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五公开。要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七)完善评委会善后工作。中评会承办部门要完善有关手续,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特别是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情况等)。在评审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上报评审会议纪要(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评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表决票等原始资料,并积极主动做好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
(八)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超范围评审、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反职称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职改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借故推诿搪塞;对没有政策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报省职改办研究后答复。
(十)单位和个人可到“河南职称网”(www.hnzc.gov.cn)或“郑州职称网”(www.zzzcw.com)免费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和《资格审查表》。所有省、市有关职称文件和申报评审条件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业务考试报名表、免试表等均可到“郑州职称网”查阅或下载。
(十一)卫生系列、计划生育专业高级申报材料报送的具体要求,请按照《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4〕39号)文件执行。中小学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十二)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继续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