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哪一版本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例会作了比较强制的硬性规定和较高的要求:如新批准执行的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4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4条第二款还规定:“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5.3.1条也规定“在施工过程式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会签。”gb 50319一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5.3.2条还规定了例会的具体内容: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式款支付情况;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6、其他有关事宜。
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有以下一些主要内容:(1)监理例会应定期限召开。不得随意推延或取消监理会议;并且只要是工程需要还可以主持召开或参加专题会议:(2)监理例会的召集人、组织(主持)者应是建设监理机构;同时监理机构也负有召集和组织(主持)的职责;(3)召集组织的对象是有关单位:(引会议的内容是与监理或与工程有关的问题;(5)会议的目的与目标是要研爆决与监理或与工程相关的问题;(6)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贵整理;(7)与会各方代表应当对会议纪要予以会签。
这些规定无疑是明确了监理机构在监理例会中的”法定’地位和相应的“权力”及所应负有的责任—是召集人、是组织者、是主持人、是会议纪要的整理者,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以适当方式使参建各方及与会者在会前或会中明白。笔者认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例会的这些规定。这是为监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一种精心设计。
这无疑是为我们监理工作搭建了一个可以施展本领的“平台”。撑开了一片可以活动且“游刃有余”的“空间”。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赋予我们的这些“法定”地位和“权力”。我们监理应好好珍惜、正确运用、充分利用,决不可轻易放弃。我们也要用《建设凯发官网首页-凯发官网入口首页规范》给监理例会规定的目标、任务和标准,来检查我们每次例会的质量,来检查我们的工作质量。
但是,有的监理机构对监理会议只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应付差事,完成任务;或为有此资料而为之、或应付检查、甚至有的还糊涂地认为监理例会是多此一举,耽误了正常工作,没有时间召开。这可以说是没有认真执行监理规范,也可以说是没有尽到一个监理机构应有的职责。有的监理机构没有充分领悟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定的内涵。没有充分利用规范赋予我们的权力,没有充分发挥这些规定的效力。没有认识到监理例会的作用,更没有充分发挥监理例会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