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签订前提欠缺公正
当前,由于国内建筑市场不尽规范,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在工程招投标中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情况严重,明招暗投、暗箱操作、阴阳合同、幕后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累见不鲜。监理企业的不均衡发展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失调,形成了僧多粥少的供需关系,导致恶性无序的竞争局面。凯发官网首页-凯发官网入口首页往往为了生存只能是饥不择食、违心签订阴阳合同来取得工程项目,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对合同管理无所适从,不知按哪个合同来执行,建设主管部门更是无法监管。
2、合同签订的条款欠缺公平
因建设单位的过分强势,合同大多条款强调的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监理方的义务,对建设单位的制约条款较少,对监理单位的制约条款较多;对建设单位的违约、赔偿方面的约定抽象、笼统,对监理单位的违约条款苛刻细微,有些不属于监理单位履行的义务也强加给监理。这些都不利于监理合同的严肃性和公平,其结果只能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
3、 合同履行过程中欠缺诚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的自身要求增加工作量但不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情况比比皆是,监理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也不另计费用。非监理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按规定应收取延期费用,但建设单位总是以总价包干或免费服务为借口而拒绝支付,监理单位为总体成本考虑不得不降低服务质量,如减少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招聘一些较低层次的监理人员,从而不利于整体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4、合同履行过程中欠缺动态管理
多数监理企业管理者存在着合同管理认识上的偏差,他们在企业管理中往往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签约、交货、验收、结算等等环节,对方履约情况能力如何,只有通过这些不同的环节才能体现出来的。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即使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对对方的资信、注册资本、信誉、生产经营规模等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但应当注意到的是,通过考察得到的这些信息,只能说明对方过去的情况,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推进,对方履约能力可能发生变化,对方履约能力如何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动态管理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因此,纠正自己认识上的偏差,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5、 合同管理人员欠缺法律意识
合同管理即使不需要专人负责,也应当分工明确。因授权不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发现授权委托不明、委托期限没有或者不详以及合同专用章到处乱放的现象,这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盲目亲信“口头承诺”的协议,一旦一方失去信誉便纠缠不清,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合同的签订时,一定要明确地确定合同的名称,以防纠纷发生时,不知道如何适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企业为了避免纠纷、防止约定不明确,常常使用格式化的合同,因为这样的合同条款相对而言条款比较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