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证据: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2、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3、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及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4、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5、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6、工程有关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7、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8、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9、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0、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竣工日期:
(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
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