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副本未按要求盖章,该不该做否决处理
问题描述
某供应商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内容,该供应商都按要求盖章签字了,但副本却没有,而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否决处理”,且副本保留了签字盖章的格式。请问此时,应当否决该供应商的投标吗?
1.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观看法:
针对此问题,甲级监理公司公司认为:“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过程。投标的目的是发出‘要约’,盖章的目的是为了表示‘真实意思’,正本的主要作用在于此。而副本的主要作用则在于方便评标和存档。”因此,应以正本为主,只有正本有法律效力。副本是否签字 盖章,甚至是否存在,都不影响正本的效力,只是评标时评委麻烦点,需要拿着正本去评。
2.建筑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 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等。可见,哪个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评委评标时就该以哪个为准。而“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本案中的情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否决投标是不合法的。
3.针对此问题,建议采取的一些措施:
对于投标文件缺失问题,从侧面说明了该项目团队工作不严谨,采购人将合同授予工作不严谨的供应商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可以予以该供应商一定的扣分,无形中降低其中标的可能性,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项目面临正面冲突和代理机构违法的可能性。当然,对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也可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或副本也必须盖章等,以预防此类争议发生。
总之,甲级监理公司表示,工程实践中,有些地方把招标竞争异化了,副本没有盖章就要否决就是典型的例子之一。对于异化现象,应及时纠偏,以防偏离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