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制目前面临着来自国家法律政策、市场方面及自身衍生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整个行业成长和进步相对缓慢,存在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进程的迟滞,处于低水平以求生存的状态,不能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其高效益不能充分实现,管理水平和经验不能提高和有效积累。
一、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工程监理在国内开展的二十多年中,法规体系和标准未能充分建立。尽管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却未形成体系,存在严重脱节问题。现阶段缺乏监理工作的标准化文件,工作范围、职责以及工作要求差别较大,不能做到相对统一和有据可依。监理合同文本内容和书写都相对简陋且多年未进行修改编制,这些因素都给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造成困难,已不能满足现时要求。
二、与业主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
水利项目建设工程是一个由多方参与、各司其责、协调统一、相互合作的过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里的职责划分始终是薄弱环节,业主和监理的职责划分上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在合同中没有划分清楚,有的虽有划分但不科学,有的虽划分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认真执行。如一些项目的工程监理只是负责质量控制,有的则是负责质量和部分计量工作,有的除负责质量、安全外,还负责合同事务处理,进度控制、协调等。
三、监理行业取费长期偏低的问题
监理是智力型服务行业,以提供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为宗旨。高水平和规范的管理来自于高水平的人员。为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对为建设项目工程提供技术和管理的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较严的要求。要求监理从业人员具备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工程经验,以及综合的技术知识及管理沟通协调的能力,其中主要监理工作人员应具有工程的整体宏观管理水平,具有高于设计、施工层次的综合技术和对工程的管理控制能力。但是,监理行业的取费的标准和实际取费一直停留在较低的水准。
四、监理企业建设基础薄弱先天不足加后天失调
我国开始实施监理时,监理单位一般由设计院、科研单位和高校等开办。监理人员大多为离退休人员,临时派遣到现场,或由于原岗位任务分配的不饱满和不合理,也有企业分流人员进入监理业务。很多企业缺少对监理项目的长远规划,以致主要骨干人员仍保留在原有业务岗位上,把监理项目作为一种非主要经营的辅助业务。
五、监理企业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有经验的人员缺乏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司表示,监理业务是非常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性智力服务,需要持续有效的经验积累和专业化建设,只有这样,队伍才能不断提高水平以及胜任现有的监理发展需求。但由于在整个水利行业中,监理行业的社会定位相对较低,长远发展方向不清晰,人员待遇较同水平的设计、施工岗位有很大的差距,且长期需要驻工地,工作条件相对艰苦等,以此监理企业很难吸引有水平、有经验的人才加入监理队伍;已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亦存在过渡或思想上的短期行为。而技术过硬、专业知识强的监理专业人员不多,就难以实现人员的专业化,监理经验不能得到有效积累。目前一些监理项目人员投入以次充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理的工作质量,并为工程质量带来长远的隐忧,同时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