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此规定中,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系同一概念。甲级监理公司表示,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并不相同,二者在法律功能、责任体系构建上均具有较大差别。
一、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性质不同
质量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由出卖方向对方预付一定数额金钱的特殊担保。其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属私法范畴。质量保修金则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投资成本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又涉及不特定多数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建设工程负有保修义务,质量保修金正是基于此一制度的配套作法,兼有公法的性质。
二、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生效时间不同
质量保证金为一方当事人对主合同履行的担保,属于实践性合同。双方就质量担保的意思表示,自交付保证金后生效。质量保修金的预留为工程质量保修法律关系的主要义务,属于诺成性合同,即使发包方已经实际足额或者超额支付工程款,但双方关于质量保修金数额、返还期限等的约定仍然有效。
三、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对时间因素的要求不同
质量保证金系对某一时段内标的物质量的担保,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标的物质量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当事人一方就失去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请求权。质量保修金则是对维修费用的预付,建设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出现缺陷,即使在质保期届满时仍未维修完毕,施工单位仍然应当对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所支出的全部费用进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