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区别
来源:建基凯发官网首页官网 作者:河南建基 发布日期:2014-01-29 09:51 点击次数:
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区别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是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合同中当然包括造价条款。合同一般使用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末尽之处可以另行约定。
5施工过程中一般调量不调价
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工程数量表是招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如工程量有误或施工中发生变化,工程量可以按实调整,但综合单价和准备与措施费一般不调整。如果变更工程项目清单中未包括,双方可以协商一个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6、业主按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由于约定了项目单价,工程款支付及调整比较简单,只要业主对已完成工程量及调整工程量认定后,按中标单价支付即可。
7、工程结算价等于合同价加索赔
这里将所有的工程造价变更、调整、费用补偿都视为索赔,那么工程结算等于合同价加索赔,这时的工程结算已无须审查,按合同中所定单价、已认定工程量计算即可。工程量清单计价使工程款支付、造价调整、工程结算都变得相对简单。
8、以相关保函制度作为实施条件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要建立相应的保函制度,这里主要指履约保函,包括中标人的履约保函和业主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重点应是为主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否则现阶段不规范的建筑市场中低价中标可能会成为业主压价的理由,如果工程款再没有保证,会造成一定混乱。当然履约保函是双方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思路如上所述。相对于定额预结算的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在计价程序、计价依据、评标原则等方面都有是不同的,是一种新的计价形式,其主要特点在于体现出工程计价的个别性、竞争性。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计价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措施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一种趋势,计价工作者不论主动还是被迫,都要接受、掌握、运用这种计价形。价格体制改革、入世后与国际计价惯例接轨的要求都使得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显得必要和迫切,建筑产品价格体制不能总是落后于市场经济体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当然工程量清单计价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但其基本思路是一致的。造价管理部门、各计价主体都要了解、掌握、运用这种计价形式,尽快建立、完善市场定价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