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工程延误?
当出现工程延误时,建设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实际进度没有明显改进,仍然滞后于进度计划,而且显然影响工程按期竣工时,建设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修改进度计划,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重新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监理工程师对修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并不是对工程延期的批准,他只是要求承包单位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监理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确认,并不能解除承包单位应负的一切责任,承包单位需要承担赶工的全部额外支出和误期损失赔偿。
如果承包单位未按照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改变延期状态时。涌常可以采用下列手段进行处理:
(1)拒绝签署付款凭证。当承包单位的施工活动不能使监理工程师满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单位的支付申请。因此,当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滞后且又不采取措施时,建设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拒绝签署付款凭证的手段制约承包单位。
(2)误期损失赔偿。拒绝签署付款凭证一般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制约承包单位延误工期的手段,而误期损失赔偿则是当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时对其的处理。如果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条件完成整个工程,则应向建设单位支付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失赔偿费。
(3)取消承包资格。如果承包单位严重违反合同,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则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合同工期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例如:承包单位接到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建设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时间,或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施工进度缓慢,又无视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等,都有可能受到取消承包资格的处罚。
取消承包资格是对承包单位违约的严厉制裁。因为建设单位一旦取消了承包单位的承包资格,承包单位不但要被驱逐出施工现场,而且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建设单位的损失费用。这种惩罚措施一般不轻易采用,而且在怍出这项决定前,建设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承包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好辩护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