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已经把安全工作纳入了工程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公司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和依法监理的责任三方面。如何做好这三方面的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应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监理目标。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
工程监理公司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是整个施工过程的指导文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一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审查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三是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等;四是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五是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六是审查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机构应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按照监理规范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施工工序进行检验、检查。根据检验、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中使用和决定能否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根据具体情况,一是对不能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二是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形成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应以下达整改指令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三是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机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四是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以保证施工安全。
3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由于工程施工的不可逆性,监理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全面控制。一是要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是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三是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四是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五是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六是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监理公司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机构,对保证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在做好“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的同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自身安全责任的法定义务,努力做好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