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制度的施行,为我国基本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为确保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做好转型期监理制度的顶层设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基本建设制度体系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国内建设投资主体早已多元化,建设时期的投资者或代建者很多不是最后真正的业主,监理作为投资主体的供给侧,制度也应该适时修改完善。
将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的咨询服务分解成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采购咨询、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保修服务等若干个过程的咨询服务,以法规政策为导向,市场为依托,让各种资源自由配置重组,自然形成一批有技术、有人才、有业绩的综合企业从事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也允许存在只从事一个或几个过程组合的咨询公司、建设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菜单式选择咨询服务。工程项目委托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的,可以向有资质、有能力的服务企业购买部分过程服务,即分包部分服务,避免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多个咨询服务公司,业务重叠,管理交叉混乱,还可为投资主体节省投资。
2、厘清建设工程各参与方法定安全职责,探索安全管理方式多样化
依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还原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各主体的安全职责,不要因为事故多了、事故重了就混淆概念,管理多元、罚及大众有时也弊大于利。真正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会产生依赖侥幸心理,而打击其他相关方的从业意愿,从而影响行业发展。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法定主体,对前期准备、招投标管理、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等负管理过程的违法职责。施工单位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是建筑产品生产过程安全职责。政府安监部门是政府职能监督主体,对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负安全监督责任,是监管职责。咨询单位是建设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对委托的事项负责,包括委托的产品安全职责。更应清楚认识,建设单位管理、政府监督、咨询代理、社会监督都是第三方监督,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解除和减轻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施工监理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一体化咨询服务的一部分,常驻施工现场,有安全管理的便利,可以探索购买服务。对实力强、有能力、有技术人才的咨询企业,可以为施工单位提供包括安全管理的技术服务,由施工单位购买;也可以由政府部门购买,承担政府部门的部分监管职责。
3、明确施工监理的法定安全职责
建筑产品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是建设单位委托施工监理的安全职责。建筑产品的结构必须符合图纸和规范质量要求,从而达到明示的和暗示的使用安全,这是施工监理最本质、最基本的安全职责,通过过程和最终验收履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与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一样,都应该是为了保证建筑产品的最终安全的监理行为,不应成为施工单位的总工或是施工员审查施工过程的安全措施,甚至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技术措施审查都应该只有建议权,施工过程千变万化,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监理对施工单位内部资源和组织管理结构都不甚了解,不能妄下结论。
监理在施工现场,是社会监督的一方,有安全监督的义务,义务不等于责任。监理在巡视或验收的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建议停工整改;整改不力或没停工的,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监理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巡视“发现安全隐患”不等于检查“必须指出所有安全隐患”,发现的安全隐患也不能要求作为社会监督员的监理去旁站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