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审批取消
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监管加以改革,各界呼声很高,但长期以来“雷声小、雨点大”。本届政府上任之后,形势骤变,市场化改革小步快进,坚定而又急促,叠加产生的效果超乎预期。
201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等内容。2014年7月,国家发改委放开对企业委托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的管制,实行市场调节价,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的是使简政放权有法治保障。
此次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改革力度之大、速度之快超乎大部分人的预期,这再次印证了李克强总理“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的誓言。
由此联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是否会遭遇同样的命运?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还能维持多久?市场化的改革趋势必然使招标代理市场不再受政策保护,市场的进出自由必然导致竞争升级。而之前取得相关代理资格的单位,能否保持传统优势,提升服务层次?代理市场的新进入者,怎样才能后来居上,胜人一筹?
据相关人士解释,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规范,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确定将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公平竞争,今年以来国务院又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些涉及法律法规修改,要及时跟进,使简政放权有法治保障。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审议,并最终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