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不应成为政府的“筐”
“监理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这是眼下一些地方监理行业的现状。甚至有人认为,监理是政府职能的延伸。于是,出现了如下现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求监理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保部门要求监理督促消除建设工地环境污染,消防部门要求监理管防火,有的部门还规定,业主的违规行为,监理也要通过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的形式向管理部门报告,等等。
而这样一来,“政府职能延伸”与业主的委托授权发生严重的碰撞,如果不执行管理部门的指令,监理企业很难通过各种检查,甚至受到处罚;而在没有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执行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指令,监理企业开展工作困难重重。
首先,管理部门对监理范围的要求越来越广,可监理工程师不可能掌握如此广泛的知识,企业必然增加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同时还要增添必要的设备和检测手段,因此产生大量的投入。而这些工作内容没有纳入监理合同,业主不可能付给费用,管理部门并不为延伸的职能付给相应的费用,企业被迫产生一笔没有回报的投入。其次,缺乏业主的授权的监理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有的被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予理睬,监理工程师无可奈何。第三,管理部门对监理的一些要求不符合业主的意愿或不被业主理解,监理工程师在执行中得不到业主的支持,甚至发生矛盾和冲突。
监理企业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与政府的监督,在内容上有共同点,在本质上却是不同的:监理是社会的、民间的监督,是企业行为,不是政府行为;监理的权力来自业主的授权,而政府监督是来自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能;政府职能具有强制性,企业职能不具强制性。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混同是计划经济留下的后遗症,不符合当前社会的客观现实,因此实际上很难执行。
应当承认,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利益对建设工程提出若干要求是合理的,问题是谁去执行这些要求。我们设想,既然业主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管理部门可以向业主提出要求。业主再把部分责任纳入监理委托合同,委托监理承担,监理则根据业主的授权进行监督和管理。例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除了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主要责任外,业主也承担一定责任,业主可以把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建设工程现场的环境保护、消防等也是属于同样情况。这样的运作模式,渠道比较通畅,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