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投标人代表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会员单位、招投标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有的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强制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到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有的在招标文件中硬性规定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开标会,这些要求和规定不符合招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给投标单位正常参与招投标活动增添了困难,许多投标单位对此意见很大,多次向我们反映,希望能明确投标人代表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合理约定。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更方便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原则,经认真研究协商,就约定投标人代表参与招投标活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不应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到现场拒售招标文件。凡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有意向参与招标项目投标的,可委派代表前往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对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购买标书人员应发售招标文件。
二、不应硬性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开标会。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招标人有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义务,投标人有放弃参加开标会的权利”,因此,是否和如何参加开标会是投标人的权利,招标人不应硬性指定参加开标会人员,投标人可委托代表出席。
三、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不应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或出席等为条件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对招标项目委托单位有此类要求的,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向委托方做出解释,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招投标活动中凡涉及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规定或要求。
四、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因法定代表人未到场被拒绝购买招标文件、开评标过程中遭受歧视等情况的,投标单位可及时提出异议或向招标采购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均应增强诚信意识,严格行业自律,杜绝出借资质、企业挂靠,串通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行为,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投标,投标人应予以拒绝,并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