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府工程应实施强制监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经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8年施行的,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决定对《建筑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这部工程建设领域的根本大法,多年来为建筑业的蓬勃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利益格局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建筑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予以修订。”在全国“两会”上,李欣蓉的建议掷地有声,获得建筑业同仁一片叫好。
李欣蓉从多个方面给出了《建筑法》必须尽快修订的理由,同时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现行《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特指房屋建筑与附设的建造和安装,这只是“狭义”的建筑业,其它如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都属于“广义”的建筑范畴,这些行业的资质认证、承包分包等又交叉参照本法,无疑加大了理解和执行《建筑法》的难度。李欣蓉建议,要将整个建筑行业的各类活动都纳入《建筑法》范畴。
现行《建筑法》责任条款不够清晰,对法人和个人责任只有概括性规定,极易导致施工单位在申请许可和被审核过程中被不公平对待。在这个过程中,无人监视许可部门作出的审批,被审核通过的部门违反某些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惩处机制。李欣蓉建议,许可部门审批时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要求相关方停止施工或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改建、修理或变更用途,将责任细化到法人或个人、增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
工程管理方式及建筑工程担保制度不完善。建筑行业长期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由此导致的施工停滞责任划分不清,也没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虚报使用材料、虚报发票等现象,特别是涉外工程,目前仍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李欣蓉建议,应根据国内、国外不同情况,引入不同的监督监管机制,可借鉴美国的工程担保制度,引进保险机制,强化第三方监督。
此外,李欣蓉说,工程管理应区分政府工程和私人工程。原因在于,这两类工程投资来源不同、基本属性不同,其建设、管理和运营也应有不同的规则。李欣蓉建议,政府工程应实施强制性招标制度、强制性监理制度,私人工程按市场规律自由运作,并体现在《建筑法》中。
李欣蓉称,建筑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行业,从业者高达4700万人,按三口之家计算,建筑业涉及1.4亿余人的生活;在国民经济42个部门中,建筑业的影响力系数为1.2317,排第16位;在吸纳就业方面,建筑业在42个行业中稳居第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举足轻重,一部完善的《建筑法》,对行业、社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