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严禁港口建设“未批先建、占而不建”
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意见》,明确严禁未批先建、杜绝占而不建等一系列举措,鼓励码头公用化和资源整合,进一步促进长江港口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提出,长江港口岸线要严格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岸线审批,严格审查港口岸线利用方案,杜绝多占少用港口岸线。
沿江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长江干线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巡查和定期评估。严禁未批先建,杜绝占而不建。需使用岸线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前,不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运行(试运行)。
长江航务管理局将与沿江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加强未批先建治理工作。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岸线延期使用手续的,批准文件失效,已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予注销,批准文件失效后需要使用该段港口岸线,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开工后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对于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港口岸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整顿。
《意见》提出,长江港口岸线要严格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岸线审批,严格审查港口岸线利用方案,杜绝多占少用港口岸线。
沿江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长江干线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巡查和定期评估。严禁未批先建,杜绝占而不建。需使用岸线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前,不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运行(试运行)。
长江航务管理局将与沿江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加强未批先建治理工作。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岸线延期使用手续的,批准文件失效,已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予注销,批准文件失效后需要使用该段港口岸线,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开工后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对于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港口岸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