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执业行为,维护良好的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秩序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中清理“挂证”工作
(一)集中清理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外企业进豫分支机构)执业的造价工程师。
(二)集中清理对象:
1. 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
2. 注册企业与实际受聘企业不一致;
3. 国家公职人员在企业注册的;
4. 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集中清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8月31日。
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7年6月15日至6月31日。熟悉政策,排查摸底阶段。
第二阶段:2017年7月1日至7月15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进行自查,向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造价咨询企业暨造价师“挂证”自查表》(附件1),并在自查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阶段:2017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造价咨询企业暨造价师“挂证”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厅。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通过注册造价师管理系统审核企业上报情况。
(四)集中确认整改时间
2017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会同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等单位,根据企业上报情况及行业内举报投诉情况对造价工程师“挂证”情况进行确认。
1. 对自查后实事求是上报“挂证”情况,承诺并积极配合整改的企业和造价师,由省厅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 对隐瞒“挂证”事实,受到举报投诉的企业和造价师,不再给予整改期,直接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 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列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黑名单”,对拒不整改的造价工程师,我厅除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建立长效机制,遏制“挂证”现象
(一)建立对注册造价师注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牵头,会同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增项注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升级、延续、暂定乙级转乙级、资质变更、计价行为检查等日常管理中,要一并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社保参保凭证及人事档案凭证进行核验。发现有上述所列举的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且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不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资质要求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师管理和信用评价联动机制。
我厅将对违规“挂证”和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和造价师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积极推进信用评价工作,并加大信用评价标准中不良记录的权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葛海帅 0371-68080837
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李秀兰 郑艳芳 0371-6628681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李金环 0371-63868216
附件:1. 造价咨询企业暨造价师“挂证”自查表
2. 造价咨询企业暨造价师“挂证”情况汇总表
2017年6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