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发文:不得以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称《实施细则》)。这是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称34号文件)后,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又一指导性文件,对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