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安监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
下面整理了通知中的重点内容,具体如下。
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申请程序
(1)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所有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2)经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汇总各地区报送的信息,分送各业务司局审核把关。
(5)审核通过的,在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实施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注意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规定的,可按照以上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不符合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的,及时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3)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