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
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在浙江省、上海市、南京市等1省15市进行试点,对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审批制度,进行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全流程改革。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我省制定了《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改革“三步走”
《实施方案》提出,到2018年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到2020年,全面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系,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22年,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系,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
实现“三个全覆盖”
《实施方案》要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流程、事项“三个全覆盖”,即:项目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全过程;事项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事项。
明确四方面任务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了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强化监管服务四个方面任务措施。
第一,优化审批流程方面:一是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确定了每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并明确了2018年底工作目标。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别不同类别和规模,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明确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进一步精减审批环节。三是深化并联审批,明确每个审批阶段都要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关联审批和流程优化,牵头部门通过协同共享机制向有关部门推送资料,有关部门同步并联限时完成审批,逾期未办结的视为通过审批。特别是结合我省审批局改革经验,鼓励各市、县审批局充分发挥优势,牵头再造各审批阶段的流程,尽可能将多部门审批的外部协调事项转化为一家审批的内部衔接事项
第二,精减审批环节方面:一是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清理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资金证明等备案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12项。二是协调审批权限,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逐步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三是合并审查事项,整合同一审批阶段的10个部门、单位的审批、审查事项,推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四是转变管理方式,将设计方案审查所涉及的13项外部审查全部调整为征求部门意见的内部协作,对8类单独进行的评价事项推行区域评估。五是调整审批时序,将必须单独进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置到设计前,将其他评估事项后置到施工许可前,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六是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如实施区域评估的项目和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的有关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三,完善审批体系方面: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建立“五个一”的审批体系:一是“一张蓝图”,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健全各类规划统筹和协调机制,统筹项目实施。二是“一个系统”,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各业务办理系统,全省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在线监管平台,各市、县建立审批业务系统。三是“一个窗口”,深化“只进一个门”综合服务改革,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四是“一张表单”,清理模糊条款,整合申报材料,每个审批阶段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五是“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推进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和督办督查制度,规范审批运行。
第四,强化监管服务方面: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对践诺情况监督检查。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黑名单制度,构建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加强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并加强全过程监管,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纳入统一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