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通知 明确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广州市住建局、人社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1、实施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2、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
4、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
5、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7、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致使本项目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8、工人工资款比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
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9、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10、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按以上要求明确工人工资比例。
11、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2、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
13、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14、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15、施工单位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