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
来源:河南建基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5-03-07 09:01 点击次数:
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
1.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凯发官网首页-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2.关于保修期义务的规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目。
在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建设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凯发官网首页-凯发官网入口首页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肘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