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是把建筑物主体结构,通过深化设计,拆分成可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预制构件,这些构件可成批加工制造、由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负责,按施工进度加工制造,质量合格出厂。
由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近年刚刚起步,根据“京建法[2014]16号《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对预制构件的生产、材料、出厂等,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监理单位要派员驻厂,对构件生产用的钢筋、水泥、外墙板保温材料等所有要求应检的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复试,应全部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钢筋灌浆套筒使用前,应作灌浆套筒连接接头工艺检验,灌浆套筒接头应严格按照jgj 107-2010《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丝头加工和接头连接,抗拉强度检验结果应符合“规程”接头要求,合格后方可进行机械连接施工。
(3)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钢筋安装,驻厂监理应进行隐检,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预制构件连接材料:钢筋接头灌浆料、螺栓锚固灌浆料等应有产品合格证明等质量文件,对进场材料见证取样,经进场复试合格,方可使用。
(5)驻厂监理检查保温外墙板用拉接件数量和布置方式,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6)生产厂要安排专人负责预埋件安装质量,驻厂监理进行检查,通免埋件遗漏或位置偏差。
(7)出厂的预制构件要有标识: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钢筋灌浆套筒的预留位置、注浆孔通透性等要进行检验,必须合格;(8)构件出厂要有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拉接件抗拔性能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应符合设计及相应规程、标准要求。
(9)预制构件出厂应有产品合格证,同时在预制板明显部位标注:生产单位、构件型号、质量合格标志;未经监理检验或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出厂。
(10)预制构件外观不得存有对构件受力、安装、使用性能等有影响的缺陷,不得存有影响结构性能、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预制构件外观不应有损伤、裂纹;允许偏差应符合要求。出厂合格的预制板,进入施工现场,监理还应进行现场检验,未经监理验收或不合格,不得进入工地使用。
(11)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预制构件性能进行见证检验,包括预制楼梯结构性能检验、预制叠合板结构性能捡验、保温外墙板的传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检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2)要求生产厂建立“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同类型首个预制构件的验收制度”,即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厂的有关人员,进行首个预制构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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