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出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上述两个条文,列举了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两大类、五小种原因:“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1]。
从本质看,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当然受《民法总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制。《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可知,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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