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建议
(1)明确环境监理法律地位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工程环境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市制定的地方规范不尽相同且不完善,因此工程环境监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无监理依据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的实施。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总结现有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工程环境监理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2)制定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省市虽然制订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规范,但均未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细则;部分省市甚至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单位资质要求,因此环境监理在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效果相差巨大。
有关部门在明确环境监理法律地位的同时,也需尽早制定监理规范和技术指南等实施细则,以便对监理资质、工作原则、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合同计价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避免出现因各单位对环境监理理解不同而造成管理混乱的局面。
(3)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纳入工程招投标在广州市轨道交通环境监理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仅凭施工单位的自觉性来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是远远不够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管理规定,参照世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执行方法,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环境污染防治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由环境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并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4)编制环境监理手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后应编制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手册(或环保行动计划),分析施工环境影响因素,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对策和环境管理监控计划。环境监理手册可作为环评的补充文件,报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工程环境监理的依据之一,其内容应在环境污染防治合同中逐一落实。
(5)明确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目前广州市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基本没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施工单位主要靠文明施工经费落实环保措施,而这往往难以达到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工程合同中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落实好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境监理单位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将资金发放给施工单位,这将会大大加强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
(6)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针对目前环境监理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施工人员环境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建议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逐渐改变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观念,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使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能自觉地落实到施工建设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