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措施
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的,用来明确责任、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是运用市场经济体制组织项目实施的基本手段。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符合设计图纸及质量要求的)为依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比例支付工程款。因此,合同措施是建设单位进行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目标控制得以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
1、合同工期的确定
一般来说,合同工期主要受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工程规模的定额工期以及投标价格的影响。工程招投标时,由于工程项目工期紧迫,建设单位通常不采用定额工期而根据自身的现实需要提出要求工期,并由此限定投标工期,只从价格上选择相对低价者中标。多数施工单位为了实现中标这一首要任务,忽视工程造价与合同工期之间的辩证关系,致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报价低,在要求增加人力、机械设备时显得困难,制约了工程进度,不能按合同工期期限完成。因此,要求工期的科学合理和允许投标工期在平衡投标报价中发挥作用,将有利于减小建设单位在进度目标控制中存在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可考虑如下招投标中标评选方案:
(1)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合同工期一般不应低于工程定额工期的80%,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定额工期及此范围确定合理的要求工期并作为标底内容。
(2)选取投标工期最接近要求工期的若干家投标单位入围(投标工期一致时以价低者优先)。
(3)根据投标工期与要求工期的差距,对投标报价进行增减换算,投标工期相对短的投标报价按比例抬高,投标工期相对长的投标报价按比例降低。
(4)对换算后的投标报价进行相对合理低价比选,即以换算后若干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准,以最接近此值者中标。
经过两次比选,投标工期过长的难以入围,而投标工期明显偏短的其投标价格会因为换算后被抬高而不易于中标,促使投标单位在投标价格和投标工期上进行合理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