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扩大了监理工作从业风险
《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给监理相应的权力。有关部门对《条例》的释义或意见出现了多种版本,其共同点是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职责,层层加码,进而形成文件,成为各级部门对监理惩罚的依据。
继《条例》颁布后,建设部及其职能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逐渐增加了监理的安全责任。2005年9月1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开始执行;2005年10月12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发布;2006年10月16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发布;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28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等等。建设部每出台一个文件,对监理的安全责任就加重了一个砝码。从《条例》最初出台的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审查”“制止”“报告”“执行”,层层加码,内涵逐渐延伸,基本上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几乎全部“合理合法”复制到了监理的头上。
现在监理行业的发展,并非建立之初所期望的“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是成为建筑业一个无所不包的“万能”行业, “监理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好事轮不到,坏事都摊上”此是现代监理的真实写照。仿佛一夜之间,监理什么都懂,什么都管,成了万能人物。无所不包,无所不会,好像工地上有了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的任何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事实上监理既不是对安全生产全权负责的施工方,也不是肩负着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而发生事故后,监理却首当其冲屡次被处罚、判刑,监理行业几乎欲哭无泪!
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暗箱操作,低价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缩短合理工期。好些建设方在工程前期手续未办理,资金未落实的情况就匆忙开工。施工方为承揽工程“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施工中业主又一味讲进度,压缩合理工期,使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部分业主认为监理是自己花钱雇的,监理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办事,顺者畅、逆者亡。现场的投资控制权业主紧紧抓住不放,多数工程款支付的控制权不给监理。好些业主和施工方的关系暖昧,致使监理在工作中得不到业主的支持.导致监理对施工现场失控。出了问题建设单位不作自我检讨,责任全部推给监理。监理是有偿服务,连最基本的权利——监理费也得不到落实。作为监理只能在夹缝中左右为难,勉强生存。
3、施工单位整体行业素质下降
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尤其在这个历史阶段超常规的发展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施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其整体素质却在不断下降。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混乱的很多不正常现象;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投标相当普遍。“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就是对当前相当规模的施工队伍的真实写照。
目前施工项目以包代管的现象很严重,往往是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只有少数几个管理人员,项目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很大程度依赖于包工队的管理。刚毕业后一两年的大学生就是质检部长、工程部长,施工技术人员素质的降低,无疑增大了监理工作难度和执业风险。而且施工队伍大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相当薄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根本就谈不上,建筑安全事故频发也就“理所当然”了。
在当前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中,多种原因造成监理地位较低。由于存在着监理投标中业主压价压级;监理单位之间自相残压等不正当、不规范的竞争;监理行业又风险大、收益低,优秀人才流失严重;从业人员数量与建设规模相比明显不足,造成部分素质不高,业务平平的不合格监理人员充斥市场,这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以上种种导致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当前,好多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体系很不健全,大多数监理企业并未将“安全监理工作”看成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头等大事,内部大多未成立一个强有力的由多种专业的安全人员组成的安全监理部门,自身安全管理薄弱,每个项目监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各专业的安全,跟不上建筑业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