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销项类合同主要包括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下面以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为例,结合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分析施工企业销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1.约定施工企业纳税人种类,以便建设单位识别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建设单位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建设单位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3.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范围,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勘察、设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现代服务,施工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服务,两者税率不同。而根据《试点办法》第39条的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故具有多种应税行为的合同应分别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范围。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就要分别明确约定勘察、设计、施工的范围。
4.分别约定勘察、设计、施工之对应价款,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一般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对勘察、设计、施工费用不加以区分,而概括为工程价款之约定,或者约定勘察、设计费用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或者工程价款中。该情形将导致无法区分属于现代服务之勘察、设计的销售额,以及属于建筑服务之施工的销售额,进而影响建设单位进项税额的计算。倘若不加以区分,建设单位以及税务机关将要求从高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该要求符合《试点办法》第39条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之规定,显然将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
5.分别约定勘察、设计、施工之应税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6.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人防工程监理公司表示,至于上述需要约定的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如何表述,以及如何约定因违反与发票相关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暂不讨论。